我国颁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12-13 09:40: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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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与此前出台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构成我国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体系,将对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产生重要影响,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根据这一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凡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不得参与改组;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改组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应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应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应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要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相结合,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通过向外商出售国有产权或吸收外商参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竞争力;通过这样的“有进有退”,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根据这一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凡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不得参与改组;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改组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应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应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应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导致市场垄断。
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要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相结合,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通过向外商出售国有产权或吸收外商参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竞争力;通过这样的“有进有退”,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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