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及继续做好电力工业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文件
国电规[2002]936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广东、海南、西藏电力公司及有关单位:
电力行业统计职能经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明确后,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于2002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授予四个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642号),正式授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电力行业统计职能,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电力行业统计职能的移交、衔接工作,现就电力工业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电力公司、中电联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原由国家电力公司履行的电力行业统计职能移交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做好电力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确保行业统计的连续性,各单位要切实抓好2002年统计年报与20O3年定期报表工作。
二、鉴于当前正处于电力改革的过渡期,按照新的体制格局理顺各方面关系尚需一个过程,为确保过渡期电力行业统计工作不断、不乱、不散,2002年年报与2003年定期报表工作继续按照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和授权的《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函[2001]147号)及报送形式执行。各报送单位继续依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电力工业的统计年报及定期统计报表工作。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各报送单位将本地区电力行业统计报表的磁介质(电子邮件或磁盘)及纸介质各一份直接报送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将另行通知。报送时间请严格按《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出日期执行。
四、电力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交接事关本次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局,2002年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工作是实现平稳过渡的关键。电力行业各企业及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各省级电力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协助督促电力企业和会员单位按时上报报表。凡有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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