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办法》印发
2003-01-09 13:43: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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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2年12月16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中电联电力建设定额站,以电定造[2002]27号文印发了《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其全文如下:
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办法
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已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实施,为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价格水平,满足对定额内消耗性材料、机械费时间上、区域上与北京价目本差别的调整,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价格确定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使用概预算定额价目本编制的概预算,定额内消耗性材料与机械费由北京地区价目本调整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价格水平。如使用当地单位估价表时,不得按本办法调整。
2.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属于装置性材料性质的,以各网、省公司颁发的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其他材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预算价格为依据。
3.定额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以现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施工机械中水平运输机械需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按各地规定一并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予以调整。
4.发电工程灰场,发、变电工程场地平整及大规模土石方工程水平运输机械养路费按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5.鉴于施工机械用油、电的市场价格与定额价目本价格差异较大,按各地市场价格与定额预算价格之差计入机械台班费用中一并予以调整。
二、调整方法
(一)安装工程按以下分类测算定额材料、机械调整系数:
1.发电工程:按单机容量600、300、200、125兆瓦级及以下分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除灰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
2.变电工程:分500(含直流)、330、220、110千伏及以下不同电压等级测定系数。
3.送电工程:分500(含直流)、330、220、110千伏及以下不同电压等级测定系数。
(二)建筑工程按本办法表中(本刊略)所列的材料、机械品种进行调整
三、计算方法
(一)安装工程
定额内计价材料、施工机械依照本办法表1~3(本刊略)中代表品种的消耗量,按本办法取定原则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调整系数=(各省定额内材料与机械费用之和除以北京价目本定额内材料与机械费之和)减1。
计取基数: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
(二)建筑工程可调整材料、机械品种以本办法表4、5(本刊略)为准,其使用量以工程材料、机械分析汇总量为依据。
(三)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值作为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四、附则:
1.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已审定工程概预算,不作调整。
2.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将本地区取定价格及调整系数报我站核备。
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办法
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已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实施,为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价格水平,满足对定额内消耗性材料、机械费时间上、区域上与北京价目本差别的调整,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价格确定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使用概预算定额价目本编制的概预算,定额内消耗性材料与机械费由北京地区价目本调整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价格水平。如使用当地单位估价表时,不得按本办法调整。
2.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属于装置性材料性质的,以各网、省公司颁发的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其他材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预算价格为依据。
3.定额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以现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施工机械中水平运输机械需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按各地规定一并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予以调整。
4.发电工程灰场,发、变电工程场地平整及大规模土石方工程水平运输机械养路费按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5.鉴于施工机械用油、电的市场价格与定额价目本价格差异较大,按各地市场价格与定额预算价格之差计入机械台班费用中一并予以调整。
二、调整方法
(一)安装工程按以下分类测算定额材料、机械调整系数:
1.发电工程:按单机容量600、300、200、125兆瓦级及以下分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除灰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
2.变电工程:分500(含直流)、330、220、110千伏及以下不同电压等级测定系数。
3.送电工程:分500(含直流)、330、220、110千伏及以下不同电压等级测定系数。
(二)建筑工程按本办法表中(本刊略)所列的材料、机械品种进行调整
三、计算方法
(一)安装工程
定额内计价材料、施工机械依照本办法表1~3(本刊略)中代表品种的消耗量,按本办法取定原则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调整系数=(各省定额内材料与机械费用之和除以北京价目本定额内材料与机械费之和)减1。
计取基数: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
(二)建筑工程可调整材料、机械品种以本办法表4、5(本刊略)为准,其使用量以工程材料、机械分析汇总量为依据。
(三)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值作为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四、附则:
1.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已审定工程概预算,不作调整。
2.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将本地区取定价格及调整系数报我站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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