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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电力纠纷解决的新方式

  2002-10-15 09:5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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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可诉性、举证责任以及执行等问题。人民调解协议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团结,使民事纠纷能在短时间内合理解决,必将成为民事纠纷解决的新方式。
  所谓人民调解协议就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它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无论哪一方主张变更、撤销协议或宣布协议无效,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经人民法院确认。要求履行协议只需要提供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而拒绝履行,请求变更、撤销协议或主张协议无效都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无疑将使基层单位从大量的诉讼案件中解脱出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提高供电质量,更好的实现“人电业为人民”的宗旨。供电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利用人民调解协议:
  一是协议解决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目前电力人身伤害案件在各地都呈上升趋势,而且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判决趋向对供电企业不利,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的地市级供电企业所辖供电营业区内近3年来的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就达48起,其中70%判决供电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各基层供电企业都为应付诉讼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农网改造完成以后,根据目前的有关政策,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范围将扩展到用电人计量装置前的最后支撑点,只要发生触电事故,将没有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共同被告人,供电企业的诉讼负担将更加繁重,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存。供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协议,通过非讼手段予以解决:在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后,及时协同公安、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依照事实和法律,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有关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有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效力,减少诉讼负担。
  二是解决拖欠电费问题。尽管近两年来,各供电企业加大了电费回收力度,新欠电费逐年下降,但新欠电费和历欠电费数额依然巨大,有些陈欠电费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危险,欠费仍然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通过与相关用电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方法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特别是目前许多企业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承包、合作等经营方式,对于历欠电费和新生电费如何交纳问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如房租直接交给供电企业以清交历欠电费,由三方签署书面协议即可生效。还可以签定电费清偿协议书,明确欠费数额,约定交纳时间和违约责任,这种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三个作用:第一,确认债权债务、减少纠纷。以协议形式将欠费项目、数额确定下来,用电人如果对供电企业的电费有疑义,将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某县供电企业起诉用电人欠费,而用电人则以供电企业多收电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多收”电费,法院则要求供电企负责举证,如果欠费时签定了协议,则用电人需要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协议当时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第二,使诉讼时效中断。欠费纠纷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欠费事实发生日起2年内,如果不起诉至法院,就将丧失胜诉权。当然供电企业有证据证明在2年的诉讼期间内曾经主张过权利或欠费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中断。人民调解协议书无疑是一个很充分和有效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为供电企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赢得时间;第三,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调解协议经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无须再起诉。这样就大大减轻了供电企业的诉讼负担,简化了电费回收的法律程序,使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费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李修彬    襄樊供电局法律顾问室  邮编:441002    电话:0710-3262023    935822023(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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